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淑敏張少文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黃淑敏、張少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巷○○號5樓、同巷32
  號5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