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62號上訴人亞克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穎 被上訴人 高溢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子寧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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