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昌杰被告吳昌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昌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昌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昌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吳昌杰於民國99年8月17日繳納保證金後(99刑保字第53號),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分別通知被告吳昌民於100年5月17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100年4月23日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代為收受;並通知具保人吳昌杰於100年5月17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吳昌民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100年4月28日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姑丈代為收受,因被告吳昌民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吳昌民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22日苗檢秀 執丁 100執1184字第08116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年5月29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吳昌杰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