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35號聲請人 謝毅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謝肇安 於民國(下同)100年
3月1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肇安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謝肇安於100年3月16日死亡,其生前和配偶 謝劉月英 育有4子 謝麟瑞 、 謝文忠 、 謝德忠 、 謝鴻忠 ,聲請人謝毅航為謝德忠之子,聲請人 謝詩辰 為謝鴻忠之子,即聲請人謝毅航、謝詩辰為被繼承人謝肇安之孫,另謝麟瑞、謝鴻忠已分別於38年12月10日、100年2月25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謝麟瑞死亡時無後嗣,謝鴻忠因生前育有1子謝詩辰,故其對被繼承人謝肇安之遺產由聲請人謝詩辰代位繼承,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謝德忠、謝詩辰雖已就被繼承人謝肇安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35號),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次子謝文忠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謝毅航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謝毅航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