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秉彝被告高振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高振標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秉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振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由具保人陳秉彝於民國98年1月17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高振標於100年1月25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100年1月6日由被告之受雇人代為收受,並已於100年1月7日、100年1月10日分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東和派出所;並通知具保人陳秉彝於100年1月25日通知或帶同被告高振標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1日分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派出所,因被告高振標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並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拘提,因均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高振標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月
5日 苗檢秀 執戊99執更981字第00263號、苗檢秀執戊99執更981字第00264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年2月19日、100年
2月18日及100年5月17日拘提不獲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24日 雲檢文強 100執助112字第1470
7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2月25日 中檢輝 執維100執助215字第016139號函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陳秉彝所繳納之保證金40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