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寅鳳被告樂健中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樂健中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寅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寅鳳因被告樂健中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刑保字第1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樂健中於100年5月12日到案執行,將執行傳票送達被告位於「苗栗縣卓蘭鎮豐田里3鄰豐田38之1號」之戶籍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即寄存送達於卓蘭派出所,復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址執行拘提,但拘提無著;另經苗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李寅鳳於100年5月12日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函郵寄至具保人位於「苗栗縣三義鄉鯉魚潭村1鄰鯉魚口5之1號」之戶籍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乃由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配偶代為收受,惟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其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22日苗檢秀執戊100執1166字第08057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100年5月25日拘提不獲報告書、樂健中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李寅鳳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於執行中有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李寅鳳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巫穎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