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維仁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維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維仁前因強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7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楊清安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