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 陳冠亦 分別於①民國101年5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及於②民國101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2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06年4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07598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冠亦│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2282元││2月17日││20│├──┼────┼─────┼──────┼──────┼───────┤│002│新臺幣│陳冠亦│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5316元││2月16日││11.99│└──┴────┴─────┴──────┴──────┴───────┘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冠亦│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新臺幣500│││122282元││2月17日││元,以三期為上│││││││限│├──┼────┼─────┼──────┼──────┼───────┤│002│新臺幣│陳冠亦│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台幣│││85316元││1月17日││1000元之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