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6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3號原告 陳小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協和祐德高級中等學校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016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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