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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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7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87號原告 邱玉芳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
陳泰溢 律師莊仲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訴訟代理人 吳碧玲
錢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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