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452號債權人 馬崧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匡怡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完整債權人馬崧祐與債務人匡怡雯(連帶保證人)簽訂之洢朵房屋租賃契約書、洢朵住戶公約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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