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聲請公示送達,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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