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增煇選任辯護人吳剛魁律師
陳哲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20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所為刑事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內被告「 王增煇 」之記載,均更正為「黃增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及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