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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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2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梓桁選任辯護人蔡秋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2268號、第1528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