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0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錫圳 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簡良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