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佔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二四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將台北市○○街○○○巷○號公寓屋頂平台之違章建築全部拆除,並將該平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孫立忠 、 廖秋櫻 、 楊慶豐 。
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丁○○、甲○○係父子關係,自民國(下同)七十九年間起,即居住於原為甲○○所有之台北市○○街○○巷七之三號四樓,而於七十九年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未經同棟公寓一樓所有權人廖秋櫻、楊慶豐、二樓所有權人即原告、三樓所有權人孫立忠之同意,即擅自在該公寓屋頂平台加蓋一層樓之違章建築,而予竊佔,因認被告二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嫌,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惟於言詞辯論期日答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援用刑事答辯狀所載,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