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㈠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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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㈠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四六號
上訴人大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佑森 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複代理人史馨律師被上訴人銀暉影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 律師
洪菁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張靜芬為被上訴人銀暉影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銀暉影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劉麗文 ,經改選後,由張靜芬出任法定代理人,張靜芬應即以銀暉影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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