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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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原名楊士正
國民(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甲○○
國民號(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被告丙○○
國民(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被告乙○○
國民(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盧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哲賢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