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被告丙○○
乙○○
三樓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告己○○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爰依職權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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