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汽車所有權等事件(即本院98年度斗簡字第95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另經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等事件,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及聘請律師,已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指定律師代理訴訟為由,聲請訴訟
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影本以
為釋明,並有財產所得明細資料在卷可參,核其訴訟亦非顯
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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