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3號上訴人 高羅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勢林區管理處因100年訴字第70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24,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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