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 簡光輝 被告 羅王尊鐘
羅尊德 王錦茂 黃妙 簡建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面積87.97平方公尺,100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7,800元,原告對該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180分之175,爰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22,370元【87.97㎡x17,800x175/180=1,522,369.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