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 吳素琴 即 迪源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律師被告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