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01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15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林清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玖仟 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4年8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9月
22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
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清薰
法 官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林清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