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吳國豐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吳國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3月4日│107年6月28日│①107年2月11日│││││②107年5月30日│││││③107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78號│第93、1559、4599、46│第93、1559、4599、46││││33、6018、8711、9220│33、6018、8711、9220││││、10291、10305、1050│、10291、10305、1050││││2、12016、12430、132│2、12016、12430、132││││44、14581、14583、15│44、14581、14583、15││││060、16443、17342、1│060、16443、17342、1││││8062、21068、23604、│8062、21068、23604、││││24642、25635、26607│24642、25635、26607││││、29770、29771號(聲│、29770、2977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號│檢107年度偵字第93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349│107年度易字第1771、│107年度易字第1771、││││號│2160、2307、2718、│2160、2307、2718、│││││3119、3150、3151、│3119、3150、3151、│││││3270、3629號(聲請書│3270、362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度易│附表誤載為107年度易│││││字第號1771號)│字第號17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6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349│108年度上易字第77、│108年度上易字第77、││││號│85、86、87、88、89、│85、86、87、88、89、│││││90、91、92號(聲請書│90、91、92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度上│附表誤載為108年度上│││││易字第77號)│易字第77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22日│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號(刑期108年2│第4217號│第4217號│││月22日至108年5月21日├──────────┴──────────┤││)│編號2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刑期109年3月││││27日至113年1月1日)│││││└────────┴──────────┴─────────────────────┘┌────────┬──────────┬──────────┬──────────┐│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15罪│有期徒刑2月(共6罪)│有期徒刑3月(共3罪)│││)│││├────────┼──────────┼──────────┼──────────┤│犯罪日期│①106年6月17日│①107年2月10日│①107年6月20日│││②107年1月16日│②、③107年3月2日(│②107年6月28日│││③107年1月19日│共2罪)│③107年6月14日│││④107年1月22日│④107年4月5日││││⑤107年1月3日│⑤107年4月20日││││⑥107年1月20日│⑥107年5月14日││││⑦106年12月22日│││││⑧107年1月4日│││││⑨107年1月11日│││││⑩107年1月13日│││││⑪107年2月24日│││││⑫106年12月6日│││││⑬106年12月30日│││││⑭107年6月12日│││││⑮107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93、1559、4599、46│第93、1559、4599、46│字第1501號、107年度│││33、6018、8711、9220│33、6018、8711、9220│偵字第31223、31961、│││、10291、10305、1050│、10291、10305、1050│32265、32284號(聲請│││2、12016、12430、132│2、12016、12430、132│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檢│││44、14581、14583、15│44、14581、14583、15│107年度偵緝字第1501│││060、16443、17342、1│060、16443、17342、1│號)│││8062、21068、23604、│8062、21068、23604、││││24642、25635、26607│24642、25635、26607││││、29770、29771號(聲│、29770、2977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3號│檢107年度偵字第9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71、│107年度易字第1771、│107年度簡字第1570號││││2160、2307、2718、│2160、2307、2718、│││││3119、3150、3151、│3119、3150、3151、│││││3270、3629號(聲請書│3270、362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度易│附表誤載為107年度易│││││字第號1771號)│字第號17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2月21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77、│108年度上易字第77、│107年度簡字第1570號││││85、86、87、88、89、│85、86、87、88、89、│││││90、91、92號(聲請書│90、91、92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度上│附表誤載為108年度上│││││易字第77號)│易字第77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217號│第4217號│第3795號││├──────────┴──────────┼──────────┤││編號2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刑期109年3月│(編號6至7已定應執行│││27日至113年1月1日)│有期徒刑1年,刑期108││││年1月7日至109年3月26││││日)│└────────┴─────────────────────┴──────────┘┌────────┬──────────┬─────────────────────┐│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3罪)││├────────┼──────────┤││犯罪日期│①107年10月7日││││②、③107年10月8日(││││共2罪)(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0月8日至9││││日及漏載罪數)││├────────┼──────────┤││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501號、107年度││││偵字第31223、31961、││││32265、32284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501││││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5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570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95號│││├──────────┤│││(編號6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期108││││年1月7日至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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