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昌展
       陳建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3月7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801055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昌展、陳建升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昌展、陳建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於民國107年12月23日21時許、107年12月23日21時30
分。
㈡地點: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開山宮)、臺
南市○○區○○路與郡緯街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陳昌展、陳建升於107年12月23日21時許,
在臺南市○○區○○路一段156巷6號(開山宮)參與開
山宮廟會活動接轎儀式時,因被移送人陳昌展飲酒後
手持黑旗擺動太大,與前來開山宮參拜並參加廟會活
動之雷王會轎班成員發生口角糾紛及肢體衝突,被移
送人陳昌展、陳建升徒手毆打雷王會轎班成員;復於
107年12月23日21時30分,在臺南市○○區○○路與
郡緯街口,徒手毆打雷王會轎班成員,以此方式加暴
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昌展、陳建升於警詢中自白。
㈡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
㈢現場照片4幀。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於上
開時、地因口角糾紛進而共同加暴行於同為參與廟會活動雷
王會轎班成員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陳昌展、陳建升警詢時
供明在卷,並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在卷可稽,其等違序行為
堪予認定。被移送人陳昌展、陳建升共同實施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依該法第1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本院審酌
被移送人陳昌展、陳建升因細故糾紛,即於公共場所加暴行
於他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暨其
等動機、行為樣態、被查獲後態度、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
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並期被移送人能切實悔改,勿再
有違序非行。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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