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慶源 等6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
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陳慶源等6人間就代位分割共有物
事件進行調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5日函命聲
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而該函文業於108年2月27日送達予
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詎聲請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程式已有不備,且本院亦無從通知全體相對
人到院進行調解,是堪認本件已屬不能調解,揆諸前揭說明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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