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94號
原   告  林德旺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16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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