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日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四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又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同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定應執行刑一年一月,並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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