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戊○○即丙○
己○○即丙○丁○○即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楊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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