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 右列被告因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