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聲字第14號聲請人 謝瑞彬 相對人 陳舜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行及理由欄第八行中關於「101年度司執字第3198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司執字第3198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