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12號原告 陳華斌 被告 林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民國101年7月2日9時50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明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12號原告 陳華斌 被告 林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民國101年7月2日9時50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