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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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陳麗玲 代理人 林彤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葉忠鏞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0年8月20日│100,000元│OA0000000│││││社市中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