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聲請人 陳尚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重新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生活費、水電費、交通費、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三、提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自100年6月迄今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扣繳憑單)。
四、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及其計算方式,並提出父親 陳和佑 每月領有老人年金3,000元、母親 洪金連 每月領有殘障補助4,000元仍須由聲請人單獨照顧扶養之相關證明。
五、說明遭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法院每月強制扣薪1/3實際數額及扣款狀況。
六、說明前與中信銀借貸及前與民間債務人 林階宸 借款200,000元之原因、用途,並提出相關清償還款證明(如轉帳匯款紀錄)。
七、說明為何聲請所提100年8月18日與補正所提100年11月21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債權總額有所不同,該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增加而變更為最大債權銀行)增加8,821元部分為何?
八、請提出可負擔之還款方案,並說明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