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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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莊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下同)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勞保投保資料清單。
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自100年1月迄今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扣繳憑單)。
五、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2年之生活費、水電費、交通費、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提出家族系統表、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及其計算方式、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釋明目前住所(門牌號碼新竹縣關西鎮東光里1鄰9-1號)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提出相關證明(如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租賃契約)。
八、詳加說明聲請前2年內有何無償行為、時間、對象、具體內容為何;有何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時間、相對人、契約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詳加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於消債條例施行前後分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兩者協商成立後之履行繳款起迄時間、償還金額、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提出相關證明。
十、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其計算方式。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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