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調字第71號聲請人 陳美娥 相對人 沈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珠沙里珠山84之1號,有戶籍謄本一件可稽,並與原告起訴狀所陳相符,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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