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裁判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信箱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
丁○○○同乙○○同共同訴訟代理人張勤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三一七號信箱複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三一七號信箱上訴人與被告甲○○等人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號裁判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萬零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