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調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