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五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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