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九七號
原告洲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拓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金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零貳佰陸拾貳元伍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零柒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零柒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