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
乙○○男三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已坦承部分犯罪事實,並有扣案之證物、證人之指述,犯罪嫌疑重大,⑴被告二人於本院初次調查時,就部分行為仍有否認、歧異,有串供之虞;⑵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於短時間內即為數件搶奪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項有關⑵部分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曾正龍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