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丁○○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原告,因被告丁○○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0三號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丁○○在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