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離婚無效,卻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寄存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於同年月26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力,然原告逾期並迄今未為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答詢表等可憑,足認為實。從而,參照前揭法文規定,應認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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