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驛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所為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朱驛鈞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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