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980號
108年度易字第3981號108年度易字第39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通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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