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2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ANHPHU(中文名阮成富,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首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首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之記載,顯係誤寫,惟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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