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里杰

訴訟代理人 王秀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寄存於山崎派出所,經上訴人於111年12月11日收領,有送達證書、山崎派出所郵件具領人簽章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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