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六行中關於「應予准許延展至95年7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准許延展至95年12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