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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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14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聰榮
被   告  李嫣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且侵
權行為地係在國道1號公路南向55公里處(中壢服務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馨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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